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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财经】彭德雷、阎海峰:创新数据跨境流动管理模式,积极参与全球治理

发布者:bwin必赢登录入口品牌部     时间:2024-06-07     阅读次数:342

近日,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临港-华东理工大学自贸区创新研究院研究员彭德雷华东理工大学副校长、教授,临港-华东理工大学自贸区创新研究院院长阎海峰共同撰写评论文章《创新数据跨境流动管理模式,积极参与全球治理》,并在《第一财经》发表。以下是文章内容:

 

数据跨境流动正重塑国际贸易的形态,也成为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关键因素。自贸区作为制度型改革创新的重要试验田,在数据跨境流动领域开展先行先试,积极探索构建数据跨境清单式管理模式,对营造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参与全球数字治理,具有重要意义。

 

数据跨境流动管理模式的政策设计

 

20237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提出,探索便利化的数据跨境流动安全管理机制,支持北京、天津、上海、粤港澳大湾区等地在实施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个人信息保护认证、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等制度过程中,试点探索形成可自由流动的一般数据清单,建设服务平台,提供数据跨境流动合规服务。

 

202311月,国务院《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总体方案》提出,探索建立合法安全便利的数据跨境流动机制,提升数据跨境流动便利性。

 

20242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出台《规范和促进数据跨境流动规定》,指出自贸区在国家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框架下,可自行制定区内需要纳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和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管理范围的数据清单,即通常所说的负面清单。同时,自贸区内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负面清单外的数据,可以免予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等。这为我国数据跨境流动管理提供了新范式。上述制度性安排为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创新数据跨境流动管理模式、有效提升营商环境、推动高水平开放提供了重要的政策性工具。

 

数据跨境流动的实践探索

 

部分自贸区围绕数据跨境流动管理创新正积极开展实践探索,目前比较典型的是天津自贸区的负面清单和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基于场景化的一般数据清单

 

202458日,天津自贸区出台《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数据出境管理清单(负面清单)(2024年版)》。该负面清单具体列明了区内企业向境外提供数据需要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数据清单,以及需要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的数据清单。例如,针对一旦遭到泄露,可能会威胁国家安全或者银行机构自身安全,或者100万以上客户安全的数据,如银行安保数据,重要企事业单位账户信息、贷款数据、交易数据等,这类数据出境需要进行安全评估。

 

517日,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发布了全国首批数据跨境场景化一般数据清单,涵盖智能网联汽车、生物医药、公募基金三大关键领域,共涉及11个具体场景、64个数据类别和600余个数据字段。其中,智能网联汽车一般数据清单适用于区域内跨国生产制造、全球研发测试、全球售后服务及二手车全球贸易这四个场景的数据跨境流动;生物医药一般数据清单覆盖了临床试验和研发等在内的跨境数据流动;公募基金一般数据清单涵盖市场研究和内部管理两大类场景,主要涉及产业研究报告和宏观经济分析报告、供应商管理和投资者管理等数据。

 

此外,早在20242月,临港新片区便印发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数据跨境流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办法》按照分类分级的原则,通过建立数据跨境流动重要数据目录、一般数据清单,分类施策、分级管理。《办法》规定,数据处理者对在一般数据清单内的数据,可向管委会申请登记备案,并在满足相关管理要求下自由流动,同时管委会负责对一般数据清单进行更新。

 

这些实践探索,既有助于解决企业迫切需求,改善数字营商环境,也为后续一般数据清单向重要数据目录过渡,提供了基础条件。

 

首先,支持企业更好开展数据合规,推进后续“负面清单”的编制。通过明确特定场景的数据类别和数据字段,为企业合规开展跨境数据传输提供指引,有助于降低企业制度性合规成本,使企业数据跨境流动更加安全有序、便捷高效。同时,临港新片区遵循从企业到行业,从案例到清单,从正面到负面的原则,在关键行业领域制定一般数据清单,有助于下一步负面清单的科学编制。

 

其次,促进数字贸易发展,提升数字经济发展竞争力。数据跨境安全有序流动能够进一步加强国际贸易合作,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通过完善合法、安全、便利的数据跨境流动机制,可以吸引更多的跨国公司和顶尖人才,提升自贸区乃至国家在数字经济背景下的全球竞争力。

 

最后,完善数据治理模式,助力国际合作。无论是天津自贸区负面清单还是临港新片区一般数据清单,都是自贸区在数据跨境流动领域的管理模式创新,可为其他区数据跨境流动治理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也有助于进一步繁荣要素市场,助力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推进相关企业开展国际合作。

 

积极参与构建数据跨境流动国际合作机制

 

随着国内层面数据跨境流动制度的不断完善,企业数据出境将变得更加便利。因此,下一步积极探索参与构建数据跨境流动国际合作机制刻不容缓。美国、欧盟和新加坡等国家和地区的合作机制,可为参与数据跨境流动国际合作机制构建提供借鉴。

 

美国先后与欧盟签订《安全港协议》和《隐私盾协议》,但由于《安全港协议》和《隐私盾协议》未能达到欧盟认为的数据保护标准,分别于20152020年被欧盟法院判定无效。20237月,美国与欧盟在跨境数据流动领域达成第三份协议——《美国欧盟数据隐私框架协议》,恢复了跨境数据流动的合作体系,基本形成了数据跨境流动的跨大西洋合作机制。

 

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第45条规定了基于充分性认定的跨境数据流动。目前,获得欧盟充分性认定的国家和区域包括加拿大、韩国、英国、以色列、日本等,中国尚不在充分性认定名单内。如果达不到欧盟充分性认定的标准,则有另外两种方式,分别是约束性企业规则和标准合同条款。约束性企业规则主要适用于在跨国公司内部进行个人数据跨境流动的规则,标准合同条款是个人数据跨境传输的标准合同文本,主要包括数据输出者和数据输入者的义务等。同时,202211月,欧盟还签订了《欧盟韩国数字伙伴关系数字贸易原则》,20231月,签订了《欧盟新加坡数字贸易原则》,上述两个协议内容涵盖了数字贸易便利化、可信任的数据流动以及数字贸易合作等,为双方数据跨境流动搭建了合作机制。

 

新加坡负责数据跨境流动的监管部门主要是个人数据保护委员会。新加坡《2021年个人数据保护条例》明确个人数据传输中对保护数据主体利益以及国家利益的必要性,同时传输机构确保数据接收方除了数据处理目的之外,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新加坡目前达成了《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新加坡澳大利亚数字经济协定》《英国新加坡数字经济协定》《韩国新加坡数字经济协定》以及《欧盟新加坡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等,其中亦涵盖了有关数据跨境流动的相关内容。

 

当前,在数字贸易领域,美国、欧盟和中国呈现三足鼎立的状态,一些新兴国家同样非常重视数字经济的发展和对外合作。随着我国对数据跨境流动管理模式的日趋成熟,积极筹备开展数据跨境流动的国际合作应该尽快提上日程。

 

总之,推进数据跨境流动清单式管理模式创新,有助于更好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动全国范围内的数据跨境流动政策创新和管理优化,为后续进一步推进数据跨境流动的国际合作,为全球数据治理提供中国经验和智慧,为推动全球经济增长贡献中国力量。

原文来源: 第一财经  |  发表时间:2024-06-05 | 作者:彭德雷、阎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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